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規范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我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組織編寫了《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要加大《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宣傳力度,指導有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意愿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照《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協商一致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快建設電子勞動合同業務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布接收電子勞動合同的數據格式和標準,逐步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中的全面應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7月1日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指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章 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
第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通過有效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供勞動合同訂立、調取、儲存、應用等服務,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意愿確認、數據安全防護等能力,確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訂立、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政府發布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雙方同意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的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確保向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通過數字證書、聯網信息核驗、生物特征識別驗證、手機短信息驗證碼等技術手段,真實反映訂立人身份和簽署意愿,并記錄和保存驗證確認過程。具備條件的,可使用電子社??ㄩ_展實人實名認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
第九條 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
第十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要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
第三章 電子勞動合同的調取、儲存、應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看、下載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要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紙質文本的,用人單位要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的儲存期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保存期限的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優先選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以下簡稱政府平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通過政府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數據格式和標準,提交滿足電子政務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便捷辦理就業創業、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人事人才、職業培訓等業務。非政府平臺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及時提交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留存訂立和管理電子勞動合同全過程證據,包括身份認證、簽署意愿、電子簽名等,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機構查詢和提取電子數據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護和安全
第十七條 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管理、調取和應用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得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及其所依賴的服務環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三級的相關要求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確保平臺穩定運行,提供連續服務,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內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丟失。
第十九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建立健全電子勞動合同信息保護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電子勞動合同信息。未經信息主體同意或者法律法規授權,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電子勞動合同查閱、調取等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指引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ㄒ唬祿娢?,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ǘ┛梢暈闀嫘问降臄祿娢?,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ㄈ╇娮雍灻?,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ㄋ模┛煽康碾娮雍灻?,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ㄎ澹┛尚艜r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